法院快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工作任务,着力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江宁区优化营商环境108条》,结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为优化江宁开发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为优化江宁开发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由6个部分26条意见组成,涉及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着力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促进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强化胜诉权益的兑现等内容。
以下为《关于为优化江宁开发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全文。
一、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1.推进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非诉讼服务分中心工作模式多样化。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根据开发区的区域经济特色及社会发展情况,打造有开发区特色的高水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商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诉讼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打造纠纷多元解决平台,快速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和推进“道交一体化”处理。有效运用调解、仲裁过程中固定的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送达方式、繁简程度识别数据,减少诉讼过程中的重复性。
2.设立涉产权纠纷“绿色通道”。充分利用开发区的企业管理平台,对企业法务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开放与律师同等便利条件的“绿色通道”。开通涉产权纠纷案件立案“绿色通道”,涉产权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需要进一步审查的,确保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执行部门,快速保全、送达、调解、裁判和执行。
3.充分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在开庭审理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结案后及时为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经过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其余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配。
4.设置24小时“自助法院”。通过语音图文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跨域立案,通过自助查询、自助立案、自助提交证据材料等,全面实现网上预约、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网上申诉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诉讼服务。探索建立基于微信、支付宝的诉讼服务平台,使用微信送达、淘宝送达地址确认等电子送达方式提升送达效率。积极推进审务工作站进社区,与网格化治理紧密结合,实行法官定期指导制度。
5.深化阳光司法建设。深化审判流程、庭审过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主动向当事人和律师推送案件流程信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常态化公开平台,定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案件流程进展、结案率、待决案件审限等与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质公开水平。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诚信守法氛围。系统化提供法制培训,根据企业需求定期提供专题法制培训,将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落到实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民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二、着力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
6.健全完善立审执协作配合机制。健全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协作配合和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平台,细化和加强立案、送达、告知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开庭、公告、司法鉴定、上诉移送、执行程序等流程节点的管控,着力破解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卷宗归档周期过长、上诉案件移送周期过长等难点问题,努力缩短办案周期,严格诉讼环节的流程和期限管理,加快办案进程,缩短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不断提升审判执行效率指标,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兑现。
7.缩短涉产权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规范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通过庭前会议解决证据交换以及其他程序性事项,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促进产权纠纷解决快速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审理期限变更情况及事由等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提升审判质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发挥庭审释明和判后答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对涉产权民商事关联案件归并审理,进一步简化审理模式和审理程序,提高涉产权民商事案件当庭裁判比例,减少讼累。切实加强案件审限管理,规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程序,严格延长审限审批程序,完善超审限案件通报、督办、追责机制,保证涉产权民商事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审结。
8.强化院庭长监督功能。按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遵循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监督留痕、失职问责的原则,充分发挥院庭长监督功能,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格局。全面落实院庭长宏观监督管理和特定案件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放权不放任、监督不越位要求,落实完善审判委员会统筹监管、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参考、院庭长重点监管、审判团队自主管理、审判管理部门质效管理、审判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六位一体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层级主体监管职责,全面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三、促进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9.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得将企业财产作为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家庭成员财产,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得判令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10.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维护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和保障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规则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诚信。
11.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对被告人一律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坚决依法甄别纠正冤错案件。依法慎重审查创新创业行为,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目的基于创新创业、客观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12.妥善审理各类涉金融案件。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担保、票据、保险、信托、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慎重审查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穿透式认定合同效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持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13.严格强制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适用范围。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尽量采取“活封”措施,慎用扣押等措施。冻结多个账户的,可协调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将多个账户中的存款归集至一个账户进行集中冻结。尽量避免冻结被保全人基本账户、纳税及招投标等专用账户,减少对被保全人工资发放、纳税及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政府对民营企业进行救助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以及政府资助民营企业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释明,原则上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4.依法处理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和申诉渠道,规范来信、来访诉讼服务窗口工作流程,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为申诉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及时审查,认真甄别,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重视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
四、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15.加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以打造江苏省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为目标设立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点,加强审判人员职业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积极与检察院、公安局、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公证处等多部门协调配合,探索“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或者调解机构等单位存在需要重视或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规范行为、改进工作。
16.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组成“法官+技术调查官+法官助理+法警”的专业保全团队,以“措施有力,态度积极,方式稳妥,注重时效”的工作思路,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促进新型产业健康成长。
17.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依法充分发挥调查令制度的作用,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弥补权利人举证能力不足,建立知识产权调查令台账,对出具调查令的案件基本情况、使用单位、取证情况、采信情况等跟进记录,定期研判分析,改进工作效果。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立技术调查室,对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相关事务进行集约化管理,形成技术调查官与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有效衔接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公正高效地审理技术类案件。
18.严格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依法充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和严格的保护,对于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原创性成果,依法给予更大的保护范围。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的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推进精细化裁判,参考合理研发费用、假定许可费计算以及同期商品服务的市场销量、价格、利润,确立与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商标法、种子法等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积极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五、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
19.完善破产案件立案审判机制。畅通破产立案渠道,完善“一登记两审查”的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机制,健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认真落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加大力度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根据债务企业情况突出“简案快审”,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提高简易审的适用率,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20.深入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以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定期梳理、排查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重点推进“三无企业”被执行人、同一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执行案件的“执转破”工作,推动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实现“执行转破产”的有效转换,快速、高效推动市场出清。
21. 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制度功能。精准适用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加大破产重整、和解力度,大力推广“预重整”制度,重视企业整合和资产重组,积极引导VC/PE参与危困企业重整,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指导管理人注重发现和挖掘企业潜在有效价值,符合挽救条件的,及时将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22.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严格审查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破产和借破产逃废债务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3.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推进“府院联动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进一步凝聚政府、法院和社会力量,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立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机制,探索由管理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
六、强化胜诉权益的兑现
24.实现案件快立快执快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应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立案人员在立案登记时完成对申请执行人的首次接待,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形成谈话笔录。执行案件材料必须在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并随时关注系统反馈结果。经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执行措施。
25.积极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充分依靠区委区政府,与开发区相关部门共建常态协作机制,利用网格化平台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深度运用执行综合应用平台的查人、找物功能,推动执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各方信息平台大数据共享。全面推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司法网拍辅助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最高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规定,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与发放机制。
26.综合运用各项执行措施。经常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银行贷款和参与招投标等,加大其失信成本。完善与开发区信用体系的对接及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的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强化搜查、拘传、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运用,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的行为零容忍,符合拒执罪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