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你有没有这样的感受:小时候,炎炎夏日,坐在教室里,看着头顶上旋转的电扇,总担心哪天扇叶会掉下来砸到你?长大后,乘电梯上下楼,看着电梯门开开合合,人们拿着手机进进出出,总担心手机会掉进电梯缝里?近日,在江宁区某办公楼工作的小王,还真的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小王乘电梯至一楼的过程中,习惯性地掏出手机开始查看,正看得津津有味时,手机被出电梯的小徐撞落,好巧不巧,手机径直掉落到电梯门下方的缝隙中。随后自十二楼电梯天井掉落到一楼,且经电梯箱体挤压和刮擦,手机已变形,机身亦破碎,已无维修价值。于是,小王要求小徐按其购买价格(扣减折旧价值)后赔偿。就赔偿事宜,双方分歧较大,故小王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审理过程中,小王举证了其在2023年购买该手机的记录,显示购买价款为8000余元,现考虑其已对手机使用约两年,故按4000元主张赔偿。
小徐则表示,自己感到很冤枉。当时电梯里人并不拥挤,其甚至没有感觉触碰到了小王。发生手机掉落电梯井的情况实属意外,小王自身也没有把手机拿稳,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查看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现,当时电梯里仅有四人在乘坐电梯,四人分站在电梯里,并无接触和触碰。其中,小王站在略靠近电梯门一侧的位置,其左手拿着手机在身前,低头查看并不时点击。小徐走出电梯时,其左手臂刮擦带到小王的手机,导致手机径直掉落。从视频来看,当时两人感觉猝不及防,待欲查找时手机早已掉进电梯井不见踪影。
到庭后,双方均表示自己无过错。专家调解员葛亚健结合监控视频反映的事发当时情况分析,小王站在靠近电梯门的位置,且视频显示电梯门开关、人员进出时其亦未有收回或多加注意的行为;而小徐在电梯开门径直朝电梯外走,过程中亦疏于观察和注意,刮擦带到小王的手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经调解员释法明理,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小王表示愿意自担一部分损失,小徐也同意对小王的损失作出部分赔偿。经调解,双方一致达成由小徐对小王赔偿2000元的意见。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张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徐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小王作为被侵权人,对于小徐的侵权行为和后果亦有一定的参与度,故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