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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315特辑︱俺的快递在哪个“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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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快递到了”

“我出外勤了,不在公司,帮我放前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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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快递丢了该咋办?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这天,小刘像往常一样去公司前台取快递时,发现让快递小哥放在前台的快递不翼而飞。快递里装着一套价值2400元的智能锁。小刘立即联系寄件人小张查看运单,系统却显示快递已由收件人本人签收。小张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将快递公司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索赔损失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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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公司认为,寄件人小张未对快递保价,也未在快递签收48小时内提出索赔,且快递员通知收件人取件时,收件人表示“放前台”,快递员这才将包裹放在大厦1楼前台。因此,其已按照约定将包裹送至指定地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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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则认为,收件地址所在大厦是一座56层的综合办公楼,入驻企业一百余家,收件人让快递员将快递“放前台”,快递员应当将快递放在收件地址上填写的17楼前台,而非1楼前台。因此,快递公司具有重大过失,应照实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负有将快递物品安全派送给收件人或其指定地点的义务。收件人同意将物品放置于前台,结合快递单填写的地址为大厦17楼,应解释为大厦17楼的公司前台。快递小哥仅投置于1楼前台,视为未完成投递义务。大厦楼层较高、涉及公司较多,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快递运输公司,应当预见到,将快递物品放置于人员混杂、出入频繁的1楼前台,可能会产生快递丢失、错领的风险。且快递小哥在收件人小刘未实际签收的情况下,在系统中标注本人签收,未如实载明快递物品已放置于一楼前台,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导致寄件人无法及时知晓快递物品的实际送达情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快递丢失的风险。

  快递公司在履行快递服务合同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快递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无权援引索赔时效条款、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快递公司全额赔偿小张货物损失24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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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   李巧雨


  快递服务凭借其高效便捷、覆盖广泛、灵活可靠等特点,已成为大家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实中,快递行业普遍存在虚假签收、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包裹投至驿站、快递柜或公共区域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负有“按址投递”义务。快递企业需以“送件上门”为默认标准,仅在消费者明确同意时方可变更。日常经营中,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快递员的业务培训,对于收件人指定存放地点的情形,快递员应核实存放地点的准确位置,不得以“放前台”等指示模糊为借口简化服务,应将包裹存放在利于收件人实际控制、便捷接收的地点,避免误投或随意投递。如代为签收,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取得收件人的明确同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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