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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酒后骑车撞树身亡,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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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关

聚餐饮酒也多起来

大家都知道

过量饮酒不幸致死后

劝酒者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

如果喝酒不是直接致死原因呢?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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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一场原本平常的聚餐之后,醉酒的卢某独自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路上不幸,经抢救无效死亡。卢某的母亲、妻子、女儿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邀请卢某喝酒的薛某告到了江宁开发区法院。

  原告诉称:

  被告薛某邀请卢某饮酒、劝酒并导致醉酒,并在明知卢某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卢某一人骑车,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将卢某送至家中,进而造成导致卢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被告对卢某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万元。

  被告辩称:

  1.被告和卢某是多年的好友,二人偶遇相约喝酒,并非被告强迫卢某赴约;

  2. 被告不存在劝酒行为,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劝酒行为;

  3. 卢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控制饮酒不过量的能力,以及大量饮酒后不应自行骑车的基本认识,卢某放任自己饮酒并骑车身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4. 饮酒不是导致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卢某饮酒后自行骑行电动自行车碰撞到路边的树木才造成其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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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事故发生后,被告在交警队接受询问形成的《询问笔录》:

  1.“我喊他中午到……饭店吃饭”可证明聚餐的召集者为被告;

  2.“我和卢某两个人喝了**牌52度白酒……总共喝了两瓶白酒”,结合检验报告血液的酒精含量可以看出,本次聚餐卢某饮酒量超过平时酒量两倍多,结合死者饮酒习惯,被告存在敬酒、劝酒行为;

  3.“吃完饭后,我就送卢某到了饭店门口,问他能不能(骑车)走……就直骑车走了”可证实被告没有对卢某自行回家进行劝阻,也没有通知其家属进行接送,被告作为组织者在饮酒后没有对卢某尽到照顾、护送的义务。

  法院认为

  饮酒系情谊行为,同桌饮酒即构成先行行为,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提醒、照顾、看护等义务。但本案中,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其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薛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同饮者,理应比一般的参与人员负有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使薛某不存在积极劝酒行为,其对同饮者卢某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酒后,其对卢某的醉酒状态是明知的,应当对卢某单独骑行电动自行车离开的危险具有预见性,但其并没未有效劝阻、提醒、安排护送卢某回家,未通知家属,最终导致卢某因醉酒撞到路边树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薛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及卢某、薛某的各自过错程度,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薛某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后被告薛某提出上诉,经南京中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薛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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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  闫立海


  年关将至,走亲访友切勿贪杯!饮酒人要负起关爱自我、关注身体的主要责任,如有身体疾病,应主动告知,及时拒绝或停止饮酒;组织人或共饮人应担负起劝阻、照顾、护送的注意义务,减少劝酒、灌酒、拼酒等行为。希望大家都能过一个平安喜乐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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