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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电车进水,也能适用“发动机进水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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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乐:我车撞了,麻烦出个险。

  保险公司:不好意思,您这属于发动机进水了,我们免责。

  小乐:可我这是电车啊,电车只有电机,根本就没有发动机!

  保险公司:电机我们这边也视为发动机,都适用免责条款。

  这合理吗?请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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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一天,小乐开着自己的新能源电车在路上兜风,因操作不当不幸发生了事故,车辆掉入了池塘,损毁严重。经保险公估公司鉴定,维修费用已远远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推定为全损。

  幸好,小乐想到自己曾给车辆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果断拒绝并搬出了以下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所产生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电车的电池和电机发挥的功能和燃油车的发动机是一样的,应当视为发动机。保险公司已经向小乐告知了责任免除条款,关于电池和电机的损失,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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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乐驾驶的车辆为纯电动汽车,与传统燃油车不同,由电机、电池、控制系统组成动力系统。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纯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进水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告知小乐纯电动汽车动力系统进水所导致的损失亦适用该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小乐电池和电机的损失。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小乐机动车损失保险金79403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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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逯婷婷


  当下,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新宠,新能源汽车进水的案例也随之增多。与传统燃油车不同,新能源汽车进水将直接导致电机、电池的损坏,车辆报废,而新能源车的主要价值便在于电机、电池。若保险公司随意扩大解释关于发动机进水的免责条款,而不积极履行对被保险人的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则将极大的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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