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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很“2”的签名 看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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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处是个弧线“2”

这签名还有法律效力吗?

一起来看看

江宁开发区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基本案情

  周楠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划分,应赔偿对方13200元。理赔时,其保险公司却认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事故发生时,周楠的驾驶证因扣满12分已经被依法扣留了。保险公司认为,周楠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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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也写明,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生效,因此商业保险也不予赔付。

  周楠则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并举证《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处的电子签名均是形状为“2”的弧形,签名为假,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商业保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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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明,周楠2019年在该保险公司也投保过同种类保险,保险公司已就相同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两次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内容一致,周楠也认可2019年免责条款为其本人所签。

  裁判要旨

  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类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前次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后续的保险合同中,以保险人对同款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2019年保险公司就驾驶证被依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已作明确说明,周楠对该项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已经知晓。2021年周楠再次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同种类保险,保险公司对同款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有效,商业险免赔。本案由周楠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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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诗蔚 江宁开发区法院一级法官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如投保人未按操作要求正确电子签名,所形成的的签名不完整或不真实,投保人以此为由抗辩签名为假、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应根据保单签订过程、投保人是否真实投保以及保险公司有无明确说明来综合审查。

  该案例是在投保人电子签名不当的情况下,结合同一投保人已投保二次以上同类保险合同的事实,认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更有利于防范因投保人电子签名不当引发的道德风险,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规范依法驾驶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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