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火虫法律宣讲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防范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主题,江宁开发区法院积极与基层组织联动。5月25日,江宁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杨倩倩走进辖区内下墟社区,参加了社区主办的一场别开生面的“花园圆桌派”会议,与社区组织、消防大队、各物业企业以及消防安全志愿者们一同分享和探讨搭台共建消防安全的多元共治体系。
“楼道堆放杂物起火,我家的损失该怎么赔偿?”“建筑内消防设施失效,起火时无法及时扑灭,责任如何划分?”“操作失误,厂房失火,是否要对企业处罚?”等有关火灾发生后责任承担的问题是社区居民、企业和其他各主体较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居民个人和物业企业的消防防治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实施中的难点等,成为座谈会的讨论重点。
杨倩倩通过精心准备的真实案例,分别从个人、物业企业、生产企业等各个不同主体角度向大家普及宣传了消防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方式和具体的责任后果,明确回复了物业服务企业系所管理场所的消防责任主体地位,详细阐释了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职责要求。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监管难题,也从人民法院审查案件的角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各监管环节的监管措施意见。
随后,参加座谈的各方主体又继续围绕大家身边的消防安全保障设施、如何提升居民学习和掌握对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社区需要链接哪些共建资源等问题展开讨论。通过此次座谈,不仅丰富了各方主体灾害防治的专业知识,也进一步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居民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消防相关知识,为社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四)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