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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江宁开发区法院创新举措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并组织多名被执行人旁听,进一步彰显了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志。

  拒不执行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江宁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江苏梓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梓某某公司)向南京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9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人曹某某对梓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梓某某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1年12月8日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梓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为避免资金进入梓某某公司账户被划扣,在法院审理的梓某某公司作为原告诉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与被告杨某一方私下达成和解,主动放弃部分金额,要求杨某向其亲友账户打款人民币1150000元。款项到账后,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梓某某公司及其本人均有应向赛某公司支付欠款的生效判决未履行,仍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等,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5月16日,江宁开发区法院裁定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基于以上事实,江宁开发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江宁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雨青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被执行人利用他人账户隐藏、转移资金,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执犯罪案件。本案中曹某某具有两个“身份”,一方面曹某某作为梓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梓某某公司及其本人被判决承担责任后态度消极拒绝履行;另一方面曹某某在其他案件中代表原告梓某某公司主动放弃部分金额,私下与对方达成和解,并要求对方直接将现金汇至其控制的亲友账户内,后用于个人消费等,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应以拒执罪对其严厉制裁。

  创新举措解决执行难问题

  江宁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汤战鹏表示,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用好打击“拒执罪”这把执行利剑,江宁区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常态化机制,首先,加强外部执行联动,加快打击速度。依托执行外部大格局,紧紧依靠区委政法委领导,切实将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抓紧抓实抓好。进一步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对拒执案件的“快移、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合力。

  此外,注重内部协调配合,提高打击精度。强化法院立、审、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拒执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重点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拒不交付动产、拒不迁出房屋土地、以虚假长期租赁阻碍执行、以暴力方式对抗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进行甄别,发现可能存在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行为,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固定事实,确保移送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全面充分。

  同时,深挖拒执犯罪事实,提升打击准度。利用节假日和凌晨夜晚时分,常态化开展错峰集中执行行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对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金融资产、理财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工商登记情况、所在地财产逐一进行调查。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判断是否具备拒执犯罪的构成要件,规避、妨害、抗拒执行行为是否“情节严重”,防止不当扩大打击范围,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值得一提的是,还突出执行宣传声势,扩宽威慑广度。将拒执罪作为执行工作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积极营造惩治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效应。强化对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的说服教育力度,开展拒执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定期发布打击拒执罪行动的工作动态,鼓励公众踊跃举报和提供被执行人犯罪线索,营造惩治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据江宁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伟介绍,今年5月,江宁开发区法院与江宁法院联合签署《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两院在执行资源力量、执行案件信息和执行协作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互通共享。目前,已移送线索7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完毕2件,判决1件,其他案件正在审查处理中。此外,还强化工作举措,努力提升打击成效。向社会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公告,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并在被执行人应腾退、处置的不动产等处张贴,共有73名被执行人慑于打击拒执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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