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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完整版诉讼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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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除了到法院诉讼,您还可以选择以下机构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1.婚姻登记部门:夫妻双方均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可直接至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机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地址:南京市白下路314号4楼

  4.公证机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5.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工作室: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各街道司法所均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有人民调解工作室。


诉讼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一旦原告或申请人将来败诉,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三、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七.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二、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十三、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六、未在时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起诉指引

起诉基本材料

序号


身份类别

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1

原告

公民

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印章)
组织机构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

被告

公民

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可通过网络查询并下载打印)

3

起诉状

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需原告签名或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证据材料

编写证据目录、证据复印件(证据材料的份数同起诉状的份数)

5

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指引

如果系通过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则根据委托代理的种类,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身份

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1

律师

授权委托书
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出庭证或所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授权委托书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社区关于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3

近亲属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一般为户籍档案所记载的亲属关系为准)
近亲属范围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当事人出具的受托人在其单位任职情况的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的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系行政人事关系的,应出具行政介绍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5

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区、单位的推荐材料
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

社会团体推荐的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证明
社会团体的章程
被推荐人与社会团体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常见民事纠纷的立案证据指引

继承纠纷立案所需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者)死亡证明

  2.原告及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证明:与被继承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调取)

  3.继承财产证明:如不动产登记簿、银行存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4.遗嘱(如有需提交)

  5.其他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立案所需证据

  1.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2.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本

  3.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不动产登记簿、银行存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4.其他必要证据


劳动争议纠纷立案所需证据

  1.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

  2.劳动合同书

  3.工资明细单和工资发放记录,如银行打款记录等

  4.考勤表

  5.其他必要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所需证据

  1.借条或借款合同

  2.款项交付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3.如有物的担保,还需提供抵押合同和他项权证

  4.其他必要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立案所需证据

  情况一:一方遭受人身损害、对方为机动车的

  1.应将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

  2.驾驶证,机动车的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

  3.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书;

  4.原告的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

  5.误工损失证明;

  6.其他必要证据。


  情况二:一方车辆受损、对方为机动车的

  1.应由受损车辆的所有人作为原告,将对方车辆的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2.被告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

  3.被告方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

  4.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书;

  5.车辆维修清单、车辆维修费发票;

  6.其他必要证据。


特别程序案件受理指引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1.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证据材料(申请时提交复印件,开庭时提交原件):

  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如与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附:申请书样本





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身份明证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证据材料(申请时提交复印件,开庭时提交原件):

  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如与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诊疗记录。


  附:申请书样本




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1.票据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2.由付款人或付款银行出具的挂失止付通知书。

  3.票据存根、票据及粘单的复印件,要求复印清晰、背书连续。

  4.票据流转情况证明,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和票据金额等,自上一手取得,及背书给下一手的情况;自收款人向后的所有被背书人均分别出具。

  5.需缴纳公告费和担保金。

  6.如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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