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
股东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未能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就视为公司财产不独立于股东财产?何种情形下启动公司独立性审计?股东瑕疵出资及未出资的责任承担方式?虚假清算注销和清算不能所引发的股东责任异同?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出资加速到期?一人公司股东追加能穿透否至“爷爷”公司,是否应予准许?
近年来,审判执行实践中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层出不穷,上述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为了全面充分地讨论研究上述问题,统一裁判理念,江宁开发区法院于10月21日下午组织开展“廌合讲堂”第四期活动,院分党组书记、院长陈晨,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夏志阳,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干警参加本次讲堂。
本次讲堂由立案庭法官钟诗蔚结合搜集的案例、观点及审判实务经验进行主题分享。
钟诗蔚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明标准”为主题,结合相关案例,从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考量的几个要素以及特殊情形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具体类型。
分享结束后,各位法官及法官助理围绕其他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开展延伸性讨论。现场既有对执行过程中股东追加、司法审计报告的启动时机、前案判决书的效力问题等具体问题的思考讨论,也有对出资责任不到位、未履行清算相关义务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形的总结分析,讨论气氛活跃且干货满满。
分党组书记、院长陈晨表示,此次“廌合讲堂”形式新颖活泼,问题导向强烈,观点碰撞更易产生思维火花,为干警思考解决司法实务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同时,鼓励在座干警结合今天的研讨主题进行延伸思考,以讨论成果为基础,争取转化成有益的调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