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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江宁开发区法院一则案例入选第十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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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十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管办闫立海承办的“酒后骑车撞树身亡 同饮劝酒者需担责”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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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事项

 陆某受邀与钱某聚餐,被劝酒后醉酒。钱某放任陆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陆某不幸撞树,抢救无效身亡。陆某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同饮者,未能对陆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遂依法判决钱某在相应责任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经济损失。

 案例价值

 “醉饮过度,丧生之源。”酒文化源远流长,把酒续情、同桌共饮,是人们沟通感情的常见行为方式,但酒不可极,极则生悲,过不在酒而在人。友人相聚、把酒言欢之时,共饮人要节制劝酒,相互负起提醒、照顾、看护等义务,避免因酒人亡情散。本案判决告诫人们,君子慎酒、持戒有德,为社会公众文明饮酒、互助互爱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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