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集锦
近日,南京中院通报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评选结果,江宁开发区法院1篇裁判文书获评全市法院优秀。
裁判要旨
邮政企业依据保价条款免责的前提在于其对于快递的丢失、内件短少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若快递丢失发生于邮政企业的全程控制之下,即使托运人未按照快递实际价值进行全额保价,但由于邮政企业未对保价快递履行更高注意义务,无法证明手机的丢失系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所导致,亦无法合理说明快递丢失的原因,此时应认定邮政企业对于快递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如继续适用保价条款,则极易增加邮政企业的道德风险并加重托运人的运输风险,故应判令邮政企业按照快递实际损失向托运人进行赔付。
推荐理由
近年来,货物毁损灭失纠纷依据保价条款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成为普遍现象。但实践中,快递公司常常将保价条款作为“万能条款”随意援引以限制自身赔偿责任,保价条款存在滥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虽然规定快递公司在重大过失情形下无权援用保价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过失”的情形认定一直处于模糊状态。本案裁判确认快递公司在既未对保价邮件履行更高注意义务,亦无法合理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称重记录以明确责任的情形下存在重大过失,应向消费者赔偿保价金额以外的差额损失。
本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细致的审查过程和认定结果旨在督促快递业务经营者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快递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同时入选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南京市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江宁区十大法治典型案例,并被CCTV今日说法报道。
裁判文书是展示法官司法水平、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载体。下一步,江宁开发区法院将继续狠抓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努力打造裁判文书精品,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