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集锦
近日,江苏高院、南京中院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南京市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江宁开发区法院两起案件分别入选。
案例一
快递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引用保价条款免责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南京中院、江宁开发区法院)
入选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南京市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陈某系南京某经营部员工。2021年3月15日,陈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寄送快递:货物为苹果手机两台(11170元/台)及配件,货物重量为1250克,保价金额12000元,收件人为黄某。该货物于2021年3月18日送达至辽宁省营口市收件人处,收件人发现邮件较轻,经收件人与物流工作人员共同现场开箱验收,发现邮件中缺少手机两台,其他配件完好。上述邮件出现丢失情况后,收件人进行退件处理。2021年4月24日,某经营部向购买人支付两台苹果手机的赔偿款22340元。因案涉寄件的保价金额为12000元,某物流公司已向陈某赔付12000元,剩余款项未赔付引发本案争议。
法院认为:案涉货物运单的保价条款系限制责任条款,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范畴。该保价条款在提供条款一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合法有效,但如果提供条款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则该条款无效。根据查明事实,物流公司在运输案涉手机过程中,货物一直处于其控制下,其无证据证明案涉手机的丢失系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所导致。且物流公司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未对保价贵重物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发现包裹完好唯独丢失两部手机后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补救,也无法说明手机丢失的原因,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物流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其对案涉手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物流公司还应向陈某赔付10340元。
典型意义:
在快递物流走进千家万户,人民群众享受便捷的物流服务时,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快递公司的内部管理还很不规范,比如存在很多监控盲区、对于邮寄物品“一保了之”、贵重物品和非贵重物品的运输不加区分、存在“暴力”分拣快递等现象,快递安全漏洞随处可见。更有甚者,遇有贵重或紧俏货物时,发生货物被盗或丢失情况也屡见不鲜。本案中,陈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快递寄送案涉手机及配件,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案涉物流公司经营的快递业务属于竞争性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民法典等法律调整。案涉货物运单的保价条款系限制责任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范畴。根据查明事实,物流公司在运输案涉手机过程中,在邮件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唯独丢失两部手机,属于内部管理不当,严重失职,且发现手机丢失后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补救,也无法说明货物丢失原因,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该保价条款无效,物流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其对货物损失应按市场价值进行赔偿,以弥补寄件人的损失。本案裁判旨在引导快递业务经营者从事快递货物运输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非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将翻新手机冒充全新手机出售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孙某诉仲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江宁开发区法院)
入选南京市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4月3日,孙某在网购平台上仲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某品牌幻影蓝色手机,并向店铺客服确认手机为全新。收到货三个月后,手机黑屏,无任何显示。孙某将手机送至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故障检测。经检测,该手机实际为该品牌魅焰红色,有明显私拆私修迹象,已无维修价值。孙某与仲某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仲某返还手机价款并三倍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仲某明知其销售的是翻新后的旧手机,不仅在网络店铺上作为正品新机销售,且向孙某承诺手机系全新,前述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仲某返还孙某手机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合计4952元。
典型意义:
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通讯工具,手机的品牌型号繁多、推陈出新较快。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的辨别能力,将使用后的旧手机翻新,作为全新手机销售,进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与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将出售商品的质量、性能、是否为原厂原装等信息全面、真实的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本案中,仲某在网购平台的店铺上销售手机,其亦承诺是全新手机。从孙某作为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其购买的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具有正常使用性能和质量的手机,且按全新手机支付了对价。但仲某向孙某交付的是翻新手机,不仅侵害了孙某知悉手机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该手机不具有全新手机的质量性能,侵害了孙某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仲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仲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提醒
1.谨慎选择商家,不与身份不明的主体交易。要通过正规的渠道,选择正规的商家购买产品,索要正规的销售凭据,切忌通过非正常途径购买产品。比如通过个人微信交流购买产品,无法识别人员真实身份,我承办的一个案件,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车铲车,货到后发现质量问题,起诉时才发现对方给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均是假的。
2.谨慎选择产品,不盲目听信宣传,避免冲动消费。有些人喜欢看直播网购,容易冲动消费。有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购物,利用各种红包补贴、优惠满减、定金尾款等五花八门的促销规则让消费者晕头转向!提醒广大消费者看清促销规则,慎点不明链接,小心消费陷阱。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切勿听信将保健食品比成灵丹妙药的虚假夸大宣传。
3.谨慎付款数量和方式,不将款项付至非交易对象账户。消费者要不贪小便宜,注意审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行为或者大幅度优惠,可能商家准备跑路,套取客户款项。大额付款尽量选择转账支付(有据可查),并查看是否为交易对象账户,避免员工私收款项,导致经营者不认可付款事实。
4.谨慎口头约定,不轻信对方口头承诺。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产品的品种、数量、材质、质量、价款等事项最好用书面形式固定证据,即使通过微信等电子证据,也要保存好沟通聊天记录。
5.谨慎预付消费,不预付大额费用。预付式消费出现的初衷一方面是让消费者享受充值优惠,另一方面有助于商家留住客源,快速回笼资金。这本该是一种双赢的模式,但近年来,文体健身、教育培训等纠纷数量暴增,就是因为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或者不按约定和承诺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想讨回资金非常困难。提醒消费者谨慎办卡,警惕商家“霸王条款”。
6.谨慎医疗美容消费,莫让整容变毁容。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越来越多的人因为陷入容貌焦虑而频频走向医美,热衷于微整形。提醒广大消费者,不可盲目轻信“无疤痕”“无痛苦”等宣传语,要注意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相关诊疗、手术人员的资质。还有消费者有特殊体质的,在选择医疗美容手术时,要慎重,否则,很容易发生医疗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已经发现多起一般美容手术中,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构成严重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