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集锦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市中院从2019年审结的8500件案件中筛选并公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件,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的用人单位的非控股股东在未经用人单位授权或者追认的情形下,无权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离职结算补偿协议案例入选。
用人单位的非控股股东在未经用人单位授权或者追认的情形下,无权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离职结算补偿协议。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某光伏公司与曹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11月9日,某光伏公司的关联企业(持股90%)与某水利公司共同设立A公司。曹某被某光伏公司委派至A公司全权负责各项工作,掌握该公司公章。2018年8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2018年10月22日,曹某与A公司的小股东某投资公司交还了A公司的公章证照,同时在交接地点拟定并打印了赔偿协议,约定曹某于2018年10月22日退出岗位,A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曹某劳动赔偿446533.78元,如未按时支付,每月支付赔偿总额2%的违约金,双方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所有薪资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任何异议,曹某同意赔偿协议生效后不得再次以任何理由向A公司提出任何其他请求。赔偿协议在当日交接过程中加盖了A公司印章,但无盖章人员签字。随后,曹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履行赔偿协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曹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向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在某光伏公司的委派下,进入A公司全面主持工作,掌管公章,其身份相当于雇主,A公司并没有能力对曹某作出赔偿承诺。曹某自行拟定了赔偿协议文本,但无法证明确切的盖章者,且某投资公司作为A公司的非控股股东,也无权代表A公司向曹某作出赔偿承诺。因此,A公司与曹某实际上并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曹某不能依据赔偿协议向A公司主张权利,故判决A公司无需支付曹某446533.78元。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争议审判中,时常会遇到劳动者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欠条、离职结算补偿协议等书证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抗辩存在公章是假章或者公章系私自偷盖等情形。因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如何认定相关书证的效力,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1条针对此类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即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遇到“真人假章”或者“假人真章”等“人章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上述裁判思路,同样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如果在工资欠条、离职结算补偿协议上盖章之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欠条、协议也很可能不具有约束用人单位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在欠条、协议上签字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即便其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了假章,也应当认定为代表或者代理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