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公告
为深入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同时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面向对象:被执行人为企业且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及失信企业。
二、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具备履行能力的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向本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也应及时向本院反馈。
三、申请执行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状况的,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签发《执行调查令》,并在期限内完成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经过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企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企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可向本院申请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本院根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2.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3.企业资产情况;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三)申请方式
1.直接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查询电话:025-58998278。
2.邮寄申请,请将材料邮寄至江宁开发区法院(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执行局内勤收,025-58998278。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25-58998278、18115186081。
江宁开发区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