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8877号
南京寓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宏诉被告南京寓美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张雨青
联系电话:025-5899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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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