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7673号
胡谦华:
本院受理原告候鑫与被告胡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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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