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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曹正荣诉被告朱正海、张卓君、刘俊、南京琨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永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6984号

南京琨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曹正荣诉被告朱东海、张卓君、刘俊、南京琨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永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韩丹

  联系电话:025-58998135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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