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409号
万大龙、何艳:
本院受理原告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大龙、何光宗及第三人何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9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曹钟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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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