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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庆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朱广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3-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5986号

李庆宜、朱广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庆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朱广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婷

  联系电话:025-58998193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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