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7534号
陈清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亨物资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和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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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