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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张思海与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廖新荣、汪新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5984号

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廖新荣、汪新贵:

  本院受理张思海与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廖新荣、汪新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闫立海

  联系电话:025-58998237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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