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636号
南京梁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梁海: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霞与被告南京梁海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梁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小额转普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下午14时3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胡腾云
联系方式:025-5899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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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