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5004号
江苏勋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晁明桂与被告江苏勋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闫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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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