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3574号
李旭:
本院受理金崇军与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诗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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