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3842号
南京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和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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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