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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关于原告何叶婷与被告南京佳伯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佳伯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91民初4157号

南京佳伯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佳伯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辉:

  本院受理何叶婷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和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232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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