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91民初4033号
周继鹏:
本院受理南京龙杰移动板房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和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232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100